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游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果老(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长波
申请人因第5316574号“游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12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07年成立,公司主营餐饮企业管理,餐饮服务,公司食品由著名的国家特级厨师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把关,公司自创立之初就经营粉丝(条)、地瓜粉等产品,下设原料加工中心、新产品研发中心、市场推广中心、加盟管理中心,以加盟的模式运营管理、发展“游子”品牌;二、复审商标来源于《游子吟》,整个商标简洁明了,便于识别和记忆;三、本案申请人在粉丝(条)、地瓜粉等商品上持续经营使用“游子 YOUZI”品牌。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委托生产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销售出库单、淮安市淮阴区兄弟粉丝厂的收据;
4、检验报告;
5、复审商标使用在盘子、T恤等上的证据;
6、申请人营业执照、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游子老鸭汤专用鸭肫及鸭肠产品图片;
8、加盟服务合同、收据;
9、商标注册证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熊礼于2006年4月26日在第30类地瓜粉、粽子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地瓜粉;粉丝(条);魔芋粉;马铃薯粉;粽子”商品,驳回挂面等其余商品,于2009年7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7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上海游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地瓜粉、粽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及证据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部分产品图片显示为“定制鸡精、鸭肫、鸭肠”商品而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被许可人淮安市淮阴区兄弟粉丝厂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委托生产合同仅可证明申请人委托被许可人淮安市淮阴区兄弟粉丝厂生产加工地瓜粉、粉丝(条)等商品;证据3销售出库单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发票、付款凭证佐证其已实际履行,证据3、8中的收据部分仅为申请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买售行为,不能证明在市场上的公开使用,部分收据上显示为“包装盒”而非复审商品;证据4仅可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检验的标准;证据5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及复审商品,不能证明是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6为申请人营业执照、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据9为商标注册证,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关;证据8加盟合同为申请人许可他人开设“游子 YOUZI 老鸭粉丝馆”牌连锁餐厅而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行为。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在地瓜粉、粽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