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09554号“懒人素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懒人素颜 21609554

阅读:155284 2020-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佑天兰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麦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1609554号“懒人素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35028575号“懒人”商标因被商标局认定与争议商标近似而驳回,因此申请人符合…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佑天兰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麦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1609554号“懒人素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35028575号“懒人”商标因被商标局认定与争议商标近似而驳回,因此申请人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二、争议商标与“广州蔻斯慕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0988724号“懒人睫毛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广州蔻斯慕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处广州市,双方经营地址邻近,且双方还系同行业者,上述因素更是加大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的可能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在第3类鞋油、砂布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洗面奶、清洁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鞋油等商品的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1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广州冦斯慕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洗面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睫毛用化妆制剂、染睫毛油商品的注册申请于201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3年10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广州冦斯慕斯贸易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0日第1696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广州冦斯慕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且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第35028575号“懒人”商标因被认定与争议商标近似而驳回,因此申请人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理由,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形。故本案申请人不具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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