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LIBERTA CO., LTD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对第1254501号“HEATECH”商标(第25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日本服饰零售业的领军企业,“HEATTCEH”品牌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与宣传,在中国的服饰领域已经产生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86982号“HEATTECH JAP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作为日本公司,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实际使用于保暖服装上,意图搭乘申请人商标知名度便车,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官网介绍;年度财务报告;服装市场品牌占有率调查报告;门店清单、营业执照、租赁合同;“HEATTECH”品牌的相关介绍页面;商品包装、宣传资料及店铺图片;部分发票和对应入库单;“HEATTECH”、“高舒暖HEATTECH ULTRA WARM”的产品销售统计信息;“优衣库”天猫旗舰店主页、网络销售情况证明文件;关于“UNIQLO”、“优衣库”的网络报道;广告宣传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国际注册驳回通知书;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关于被申请人子公司上海李瑠多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子公司携“Heatech”品牌发热服参加博览会的相关网页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5年9月4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带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该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3年7月7日获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6日。
争议商标获准在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日期为2015年9月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HEATECH”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EATTECH”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带、衣服吊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带、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