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1895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5618955

阅读:166761 2020-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可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玺润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18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0321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04月18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可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玺润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18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0321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04月18日至2019年0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形。2、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形。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126件商标,所涉类别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非真实的使用材料。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屏、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实景照片;

  2、出库单;

  3、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

  4、发票;

  5、吊牌。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发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涉及伞以外的其余商品。2、被申请人提交的实景照片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相同。4、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造假,出库单、收款信息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较弱。5、被申请人提交的雨伞吊牌真实性存疑,且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5618991号图形商标档案信息;

  2、第5618991号图形商标撤销案件答辩材料;

  3、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玺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玺润实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4、被申请人提供发票与国家税务局网站查验信息进行比对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0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牛皮;皮垫;裘皮;伞;手杖;马具;香肠肠衣;皮带(非服饰用)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7年04月0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

  2、经国家税务网站查询,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24497650号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内裤;发票代码:3300172130、发票号码:15295906号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服装、内裤;发票代码:3300171130、发票号码:21923013号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内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实景照片、吊牌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被申请人在案提交了3张发票,发票代码分别为3300161130、3300172130、3300171130,经我局查明事实2,上述发票代码对应的发票所示货物名称为内裤、服装,与被申请人发票显示的雨伞商品明显不符,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出库单为自制证据,缺乏公信力,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未载明款项具体用途,该组证据在缺乏相应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凭证的实际交易情况。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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