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惠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12757号“爱莉丝 Ali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71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10月09日至2018年10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亦未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将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册、标签、名片、公司信封。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上述证据中的部分内容外,还提交了:
2、发票、采购订单、订货单;
3、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发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06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酱;花生酱;苹果酱;柑桔酱;蜜饯;水果蜜饯;水果皮;果皮;冷冻水果;水果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一定数量的采购订单、发票,绝大部分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Alice花生酱、草莓果酱、蓝莓果酱”等。经抽取部分发票查验,未发现虚假情形。上述销售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册、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标签、信封、名片等证据上的商标图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爱莉丝 Alice”在指定期间内在花生酱、草莓果酱、蓝莓果酱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均应予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