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西潞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鹤壁市源合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05482号“源合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71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01月21日至2019年0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源合万家”网上商城页面;
2、发票;
3、微信公众号、聊天记录截屏;
4、网络搜索资料;
5、实物、实景照片;
6、宣传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6月06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公共关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印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答辩中称,其通过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创建了“源合万家”网上商城,并提供了一张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信息技术服务、网络服务费发票。但“源合万家”线上商城、微信截屏在未经公证保全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内容真实性和实际形成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宣传册均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服务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综上所述,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