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菊英
委托代理人: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44104号“身体力行TRY&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35899号“TRY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9981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8类瑜伽带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