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百富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1919号“山巴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9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48485号“沸拉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55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51324号“老焱 精品火锅High-quality goods hot p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和整体外观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20]第000003883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获准初步审定的服务为“寻找赞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工商管理辅助、文字处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工商管理辅助、文字处理、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工商管理辅助、文字处理、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