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德顺汇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水泉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2日对第25081623号“众享家旅途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668728号“众家享ZHONGJIZXIANG及图”商标、第31117310号“众家享”商标、第35976855号“众家享ZHONGJIZXIANG及图”商标、第35982146号“众家享ZHONGJIZX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众家享”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大量商标系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
3、申请人天猫店铺截屏及天猫商户服务协议;
4、申请人智能家电产品图片;
5、检验报告;
6、申请人与大鱼账号所有人签订的授权书;
7、头条账号申请确认书;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前述商标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的是“空气净化器、去毛球器”等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众家享”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且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动画角色、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菱丰7 Tian Home”、“AoBaMa”、“恒大足球”、“康王”、“液体岗本001”、“她他恤”、“大嘴猴图形”、“CARABAO及图”、“卡拉宝KALABAO及图”、“皇氏小哈佛”、“皇氏小牛顿”、“皇氏小清华”、“皇氏小剑桥”等商标,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此种抄袭他人知名商标、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