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政公用环境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东部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79145号“W-ET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3525号“唯游网 wetri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商品类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商标信息;“水质分析”、“质量检测”等搜索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