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视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50138号“B61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02561号“B6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相关决定书;3、“B612咔叽”官方微博及部分用户使用的分享动态;4、安卓商店和苹果APP STORE相关搜索结果;5、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媒体对“B612咔叽”品牌产品的推广资料;6、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