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易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73155号“美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5565号“美易通”商标、第7370596号“美易FINEASY”商标、第9936215号“美易 USMODE M”商标、第17629619号“美易贷”商标、第23167306号“美易理财 财富触手可及及图”商标、第41028218号“美易艺术及图”商标、第17085657号“美易搜”商标、第18313730号“美易宝”商标、第27378318号“美易销”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中的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在网络平台上的宣传及推广资料;2、申请商标使用图片;3、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