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伦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4200号“Cam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0485号“弯度Camber”商标、第12877825号“卡米帝CAMDEAR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0961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