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72632号“江内JIANGN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内JIANGNEI及图 38972632

阅读:173524 2020-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内商贸(昆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2632号“江内JIANGN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及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

  申请人:江内商贸(昆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2632号“江内JIANGN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及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合同、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江内”、对应的汉语拼音“JIANGNEI”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江内”,其逆序可认读为“内江”,系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产生有别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产生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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