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48717号“南宝之星 NANBAOZHI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宝之星 NANBAOZHIXING 13048717

阅读:23783 2020-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宝树脂化学工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亚洲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5日对第13048717号“南宝之星 NANBAOZHI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6419号“南宝”商标、第1572013号“南…

  申请人:南宝树脂化学工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亚洲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5日对第13048717号“南宝之星 NANBAOZHI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6419号“南宝”商标、第1572013号“南宝 Nanpao”商标、第6905107号“南宝”商标、第1556198号“南宝 Nanp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于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正常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和争议商标的商标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现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第1类鞋用粘胶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现为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引证商标四于2011年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认定在油漆、涂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发文号为商标驰字[2011]638号。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南宝之星 NANBAOZHIXIN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南宝”,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贴广告用粘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鞋用粘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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