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明邦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5日对第29271705号“两棵树 2TRE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93320号、第10096370号、第20135372号“三棵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1668895号“三棵树 SANKE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2007年在油漆、涂料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2007年商标局关于认定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引证商标二商标注册证和转让证明;2.申请人“三棵树”系列商标国内注册情况表;3.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企业简介、荣誉证书;5.全国经销商列表、专卖店照片、天猫等网络销售平台界面打印件;6.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现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第19类非金属砖瓦、防火水泥涂料、木材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现为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于2007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在第2类涂料、油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发文号为商标驰字[2007]第88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两棵树 2TREES”与引证商标一、三“三棵树”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砖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