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268034号“煜竹 Y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煜竹 YZ 11268034

阅读:175013 2020-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煜竹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嘉兴市烨尊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68034号“煜竹 Y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646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煜竹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嘉兴市烨尊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68034号“煜竹 Y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646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2017年度和2018年度嘉兴市级外经贸(商贸)促进政策扶持项目申报材料、2017年度秀洲区级经济补助申报材料;2.2019年8月参加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服装服饰及面料博览会的协议;3.实物、标签、厂房实况、品牌展览会照片;4.海关报关单、准予进出口海关卡口通知书;5.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发票、标签印刷发票;6.阿里巴巴国际站页面及部分交易截图、宣传图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内衣、袜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2.在规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1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品主要出口到国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参加了2017年8月和2018年8月的美国拉斯维加斯服装展,该项证据显示其参展时间在规定期间内,展出商品为袜子,并附有发票予以佐证。申请人在参展后向地方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补助的申报材料。证据4中的海关报关单亦显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将袜子商品出口到美国。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标签照片和证据6中的阿里巴巴国际站页面及交易截图、宣传图册上多显示了复审商标的字母“YZ”部分,符合其实际经营特点和经营需要。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规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1件商标,故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袜套、袜裤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袜套、袜裤商品上复审商标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内衣等其他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内衣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袜、袜套、袜裤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内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11268034号“煜竹 Y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煜竹 YZ 112680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3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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