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氏(福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灵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4日对第19161762号“新奇趣 xinqiq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母婴用品制造商,“奇趣”为申请人主打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497328号“奇趣”商标、第16676964号“奇趣 CHI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总则》第七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系申请人独自创意设计的标志,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违背了商标法律制度基本精神。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与《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据此条款审理,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使用“奇趣”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