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09396号“小大广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大广土 23409396

阅读:85881 2020-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丹香醉吟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23409396号“小大广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旗下拥…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丹香醉吟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23409396号“小大广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旗下拥有“五粮液”等4件中国驰名商标,在行业内享誉盛名。“尖庄”作为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之一,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形成了稳定的消费市场和固定的消费人群,在市场中凝聚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所有的第1249526号和第629861号“尖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及外观方面极为近似。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后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枚“尖庄”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攀附申请人“尖庄”商标的恶意。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对申请人旗下品牌应系明知,却有意摹仿申请人商标反复注册申请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河南药都医药有限公司还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多个品牌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明;2.“尖庄”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宣传报道;3.在先类似案例;4.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及商标列表、河南药都医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及商标申请列表;5.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答辩人独创,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广泛使用并广为人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企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未使用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提交了一张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对被申请人的各项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薄荷酒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所有,现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与河南药都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冰,股东均有崔建军和刘冰,两公司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名下现有33件商标,其中包括7件“尖庄”商标,还包括“丹香五粮香”等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河南药都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现有121件商标,包括“老白干”、“泸州老窖”、“梦之兰”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上述商标涉及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汉字“小大广土”构成,整体为上下竖向排列结构,“小大”二字组合即为“尖”字,“广土”二字组合即为“庄”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尖庄”在整体外观、给予相关公众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尖庄”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7件“尖庄”商标,上述注册行为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不包括《商标法》其他条款所调整的因来源混淆而引起的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尖庄”商标相近难谓巧合,加之根据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丹香五粮香”“老白干”、“泸州老窖”、“梦之兰”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23409396号“小大广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大广土 234093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3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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