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掬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18218号“COOLSER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147783号“evo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46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21960号“TIGER OF SWEDEN190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204059号“探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69123号“赤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