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骄阳科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95744号“骄阳科轩 SCORCHING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骄阳科轩”、英文字母“SCORCHING SUN”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3029号“洁源康 JEYUKO及图”商标、第21284205号“十二音 TWELVE-TONE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4488号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