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知灼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20356号“真知灼见 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82620号“PROFUND 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47084号“真知灼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19192号“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百度搜索截图。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的中文含义可译为“真知灼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真知灼见”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汉字“灼”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