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吉乡三宝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3808号“吉乡三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8195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0394812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4435563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4704587号商标(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其在“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