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阿拉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0461号“阿拉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9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与伊斯兰教中的神不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获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展会照片、微信宣传图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