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费洛梵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西格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七彩黄鹂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6日对第20309159号“Pherov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费洛梵”、“Pherovan”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且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与保定热带鳗鲡商贸有限公司、保定纹竹芋商贸有限公司均为王洋洋注册,其中被申请人与保定热带鳗鲡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同一天,公司地址也相同,经营范围也一致,被申请人与上述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抢注了天猫商城中的多件商标,其恶意囤积商标且通过转卖给原商标所有人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的抢注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入驻天猫的相关资料;
2、申请人“pherovan”品牌的宣传、销售资料;
3、天猫平台上其他店铺相关资料;
4、被申请人名下“翻旧事”、“皓杨”、“掬涵”、“南十字星”商标的转让信息;
5、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曾有过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属于同一个地区,不属于同行业,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相关发票、收据、销售合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并未就其大量抢注天猫商城中的商标作出任何回应,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玛瑙;黄琥珀首饰;小饰物(首饰);象牙(首饰);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钟;表”商品上。
2、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保定七彩黄鹂商贸有限公司”为关键字查询显示,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城司村,法定代表人为白金兰,监事为王洋洋。
3、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保定热带鳗鲡商贸有限公司”为关键字查询显示,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城司村,法定代表人为马丽,监事为王洋洋。
4、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保定纹竹芋商贸有限公司”为关键字查询显示,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龙湾头村,法定代表人为王洋洋,监事为高伟迎。
5、在第20276968号“翻旧事”商标、第20351961号“皓杨”商标、第25633603号“南十字星”商标、第20327429号“南十字星”商标的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均因涉案申请人与本案被申请人协商转让事宜而结案。
6、被申请人与保定热带鳗鲡商贸有限公司、保定纹竹芋商贸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两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美彩乐、尚森、贝汉美、爱活力、申凯等与天猫网购平台多个品牌名称相同的标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且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在案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囤积商标,属于不正当的抢注行为。该主张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审理范围。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6显示,被申请人与“保定热带鳗鲡商贸有限公司”、“保定纹竹芋商贸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存在重叠,公司住所地属同一县域,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认定“保定热带鳗鲡商贸有限公司”、“保定纹竹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两百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亦有部分商标进行了转让。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关其名下其他商标的使用证据,亦未就其将天猫网购平台中的多个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作出任何回应,其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