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7712号“中国信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6382号“中信科zhongxink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09218号“中南信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经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商号为“中国信科”。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荣誉、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规范简称的通知。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是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名称已依法登记。同时,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且其简称经国资委批准。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