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
委托代理人:四川互信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明东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8日对第21990664号“川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22062509号“川熊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洗衣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