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37647号“playseat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layseats及图 21337647

阅读:118570 2020-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4日对第21337647号“playseat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

  申请人: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4日对第21337647号“playseat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29663号“PLAYSEAT”商标、国际注册第1159876号“PLAYSEAT”商标、第14020470号“霹雳极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口头审理本案,并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专利全球注册信息;

  2、申请人官网信息;

  3、申请人商品在购物网站上的销售信息;

  4、相关媒体报道证据;

  5、网络对申请人产品的评测、讨论、介绍;

  6、相关网络搜索信息;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8、荷兰驻华大使馆的函;

  9、相关文章;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判决、裁定作为补充证据。

  根据案件需要,我局依法组成合议组,于2020年4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线上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裁定书、法院受理通知书、网络信息打印件等证据。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补充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应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垫枕”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模拟驾驶和赛车的装置、设备以及器具;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本案申请人为一家荷兰公司,其主要生产“playseat”品牌的“模拟赛车座椅;电竞座椅”等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欧盟申请注册了“PLAYSEAT”商标,并通过WIPO领土延伸至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百度贴吧、电玩部落论坛等网络媒体上,出现了对申请人“playseat”品牌的“模拟赛车座椅;电竞座椅”产品的讨论和介绍。并且在天猫等网上商城上,都显示有“playseat”品牌的“模拟赛车座椅;电竞座椅”产品在线销售。

  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汽车座椅及配件、模拟赛车座椅等商品。被申请人官网信息显示,其销售“模拟赛车座椅”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3、4、5、6、7、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垫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用于模拟驾驶和赛车的装置、设备以及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且申请人未提交如设计文稿等证据佐证其创作日期与创作作品,故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作品的创作情况,难以认定申请人对相关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抢注。我局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6、7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生产“PLAYSEAT”品牌的“模拟赛车座椅;电竞座椅”等商品,其“PLAYSEAT”商标经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泛宣传使用,已在“模拟赛车座椅;电竞座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其网站上宣传销售其“模拟赛车座椅”商品,其作为同行业者对申请人“PLAYSEAT”商标应有所知晓。争议商标英文“playseats”与申请人商标“PLAYSEAT”字母组成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垫枕”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模拟赛车座椅;电竞座椅”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和重合性。因此,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PLAYSEAT”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枕头;垫枕”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使用于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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