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爱宠物食用品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4061号“喵觅MIAO 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62616号“喵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喵觅MIAO MI”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喵觅”,二者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注册人于本案中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