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71705号“皇爵雅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爵雅兰 26971705

阅读:19258 2020-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蓝钰家具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佛山市大吉大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对第26971705号“皇爵雅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雅兰”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蓝钰家具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佛山市大吉大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对第26971705号“皇爵雅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雅兰”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225177号“雅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9984号“雅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8510号“雅蘭 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雅兰”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及其“雅兰”系列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中国家具协议关于“雅兰”认证的函;相关媒体报道资料;门店、网店及展会活动图片资料;申请人与经营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等。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大吉大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床、沙发、衣柜、茶几、客厅家具、办公家具、软垫、枕头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在本案无效宣告审理期间,争议商标于2019年8月由佛山市大吉大利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原被申请人)转让至佛山市蓝钰家具有限公司(本案现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的书面声明,不影响我局评审。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垫、枕头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11]第20号文件中认定申请人“雅蘭 AIRLAND及图”商标在第20类床垫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床、沙发、衣柜、茶几、客厅家具、办公家具、软垫、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皇爵雅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雅兰”,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加之申请人“雅蘭 AIRLAND及图”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床垫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5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971705号“皇爵雅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爵雅兰 269717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9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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