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宪铎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晓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29832038号“老孟氏接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8618653号“孟宪铎孟氏接骨”商标、第15013400号“老孟氏接骨 世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孟氏接骨”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且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标品牌,也是申请人开办诊所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区的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申请人的著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孟氏接骨”医馆的历年执照、门店等材料;
2.政府文献及老人记忆中的“孟氏接骨”相关材料;
3.处方单及收款记录;
4.申请人收到的锦旗、匾额、荣誉证书;
5.相关报道、《孟氏接骨经验:骨伤》内容扫描件及百度百科介绍;
6.药物研发证书、版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家族发展传承而来,被申请人企业有良好的企业信用,经过多年经营已经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正常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并非对申请人权利的侵犯,也不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基于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所在地区的知名度,消费者很难产生混淆误认。五、申请人的执照名称为“南关区孟宪铎中医骨伤科诊所”,没有“孟氏接骨”字号,被申请人未侵犯申请人字号权。故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一商标档案、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公告信息、引证商标二撤销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2.相关行政判决书、公告文件、决定书、通知书;
3.百度百科品牌介绍及入选吉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网页打印页;
4.人物志、卫生志、档案馆相关文件;
5.相关报道、荣誉证书、门店照片、营业执照、百度搜索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完全有效,足以证明申请人早于被申请人使用“孟氏接骨”商标并取得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享有孟氏接骨品牌的在先权利,且认为争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不属于申请人经营范围,该观点不成立。三、申请人是孟氏接骨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在广泛宣传使用该品牌,已为公众熟知,且被申请人自称创立了“孟氏整骨”品牌,由此可见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申请人“孟氏接骨”品牌,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公告。
3.引证商标二现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4.申请人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上登记的名称曾为《孟氏接骨》南关区孟宪铎中医骨伤科诊所、南关区孟宪铎孟氏接骨中医诊所、南关区孟宪铎孟氏接骨骨伤科诊所,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名称与他人字号近似,执照登记行为无效,执照予以撤销,现有效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南关区孟宪铎中医骨伤科诊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孟氏接骨”字号记载于《南关文史》,内容为其自述,所获荣誉多为个人赠与或民办组织颁发;被申请人“孟氏整骨”字号记载于《吉林省志》、《长春市志》,其字号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申请人亦被吉林省文化厅授予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等称号。加之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申请人含有“孟氏接骨”字号的执照被判定无效并撤销,现有效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南关区孟宪铎中医骨伤科诊所,故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孟氏接骨”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未陈述具体理由,我局对该主张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