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7141号“Hisco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iscox 6697141

阅读:63231 2020-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烟台鞑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97141号“Hisco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250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烟台鞑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97141号“Hisco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250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典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三裁定书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明细,申请人没有机会调阅上述证据材料,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在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在第36类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调查,复审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证据材料副本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的服务品牌之一。申请人称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提供资料说明申请人调查方式、调查经过和证据。申请人与其代理人针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为:被申请人与烟台众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发票、银行出具的客户交易回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该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除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与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发票、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查询。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典当、健康保险、保险经纪、基金投资、经纪、资本投资、邮票估价、担保、不动产估价、信托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4月13日,现正处于宽展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证据,上述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在规定期间内,涉及的服务为保险经纪代理咨询服务,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保险经纪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保险经纪服务与健康保险、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可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典当、基金投资、资本投资、邮票估价、担保、不动产估价、信托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险经纪、健康保险、经纪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典当、基金投资、资本投资、邮票估价、担保、不动产估价、信托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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