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80600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G806004

阅读:58022 2020-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毛玉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ECCO SKO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06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45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毛玉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ECCO SKO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06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45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鞋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检索和了解,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未使用,并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未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交给申请人质证。故请求我局将被申请人所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供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及搜狗百科关于被申请人“ecco”品牌的介绍;

  2.相关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3.被申请人在2017年末,针对2018春夏市场主推“柔酷8号”系列产品照片;

  4.被申请人官网关于“柔酷8号”系列产品介绍;

  5.“柔酷8号”系列产品的明星代言照片;

  6.“柔酷8号”系列产品出席2018年新品发布会的现场照片;

  7.PPTV上关于该发布会的视频;

  8.《环球时尚眼》对该发布会的报道打印页;

  9.《VOGUE》对该发布会的报道打印页;

  10.《GQ男士网》对该发布会的报道打印页;

  11.媒体杂志相关报道;

  12.官方微博对“柔酷8号”系列产品的宣传截图;

  13.“柔酷8号”系列产品户外广告投放实地照片;

  14.“柔酷8号”系列产品在店铺销售照片、产品目录介绍;

  15.商标授权声明、专柜合作协议、发票、服务清单;

  16.网络电商平台销售页面;

  17.实体店铺中销售的带有复审商标的皮带产品;

  18.被申请人与意大利工厂的购买订单复印件及翻译;

  19.被申请人与上海本土物流公司的海外运输订单复印件、海关清关文件、运输订单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本案在案证据包含该阶段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形成时间、被申请人信息,或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9月11日由被申请人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局核准其在25类鞋类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证据3为被申请人“柔酷8号”系列鞋的图片,鞋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8、9、10为“柔酷8号”系列鞋发布会的相关媒体报道,显示的形成时间在规定期间内,宣传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且体现了被申请人信息。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柔酷8号”系列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鞋类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可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帽类、提供上述各种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商品上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类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服装、帽类、提供上述各种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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