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易威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0657号“易文E-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0878号“文易”商标、第15508546号图形商标、第6326267号“投注区ewin及图”商标、第22079169号“eWin及图”商标、第15538048号图形商标、第15996873号“网上印及图”商标、第9156718号“一伍一拾enjoy easy及图”商标、第6900711号“易盛及图”商标、第6822575号“Earlship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仪器、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油画棒、绘画笔、蜡笔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颜料盒(学校用品)、教学挂图、文具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易文”与引证商标一“文易”,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E-WIN”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字母“eWin”,字母构成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仪器、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油画棒、绘画笔、蜡笔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