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国清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宗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53965号“LD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99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门店照片;
2.广告位租赁合同、公交站牌照片;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银行电子回单;
4.楼盘开盘活动合作协议、活动现场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上述证据1、2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5.“茶无道”推广方案、茶博会会展策划合同;
6.微信推广截图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核定使用的服务,或未显示时间,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名下企业检索页面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5月13日申请注册,2008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3为申请人许可林奇宾、厦门赢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20日使用复审商标。证据1门店照片、证据2公交站牌照片、证据4活动现场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广告位租赁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证据4合作协议、证据6微信推广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会展策划合同甲乙双方均为申请人王国清,在没有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证据5中的推广方案和策划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