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顺鑫宁城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31993870号“酒林新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酒林新秀”是已故重要国家领导人习仲勋同志为申请人“宁城老窖”品牌题写的书法作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酒林新秀”书法作品;
2.习仲勋同志于内蒙古自治区40年大庆期间的相关报道;
3.印有“酒林新秀”的宁城特酿白酒产品和包装;
4.《生命的辉煌》中记载习仲勋同志题写“酒林新秀”的事实;
5.“宁城老窖”商标认定驰名商标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酒林新秀”的归属,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对社会道德、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未构成该条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