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许氏人参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654号“HSU'S ROOT TO HEALTH Since 1974 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的地址已变更为“美国威斯康星州沃沙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1233号“許 HSU’S GINS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名义、地址相同,二者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