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圣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9139号“林好茶Drink Good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99705号“林居.好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请求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林好茶”与引证商标文字“林居.好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