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妍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7149号“明熙妈咪MINGXIMA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申请人调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4323号“明星妈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人用药、婴儿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油、医用口香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