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共有申请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7832号“旷视个人设备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同意函》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213409号“旷世个人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共同申请,且引证商标注册人亦出具《同意函》,声明其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其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并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