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然及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成都美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7803号“YNAT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1014号商标、第377975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