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天骄
申请人因第1790768号“紫薇 Grape myr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53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但上述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通过授权的方式使用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授权使用书;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证明;
3、地产合同会签单、印刷合同、物料制作委托书、发票、收款收据及印刷品照片;
4、《华商报》的页面广告;
5、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申请人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据;
6、紫薇西棠客户推荐会等暖场活动及物料合同、报价表、发票及印刷品照片;
7、紫薇·西棠项目经纪人推介会活动合同、报价表、发票及印刷品照片;
8、户型单页、海报、纸杯、信封、展板等商品照片;
申请人除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外,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9、印刷物物料制作服务协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西安高科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于2001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200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2009年12月11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2、证据1中2013年12月15日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申请人授权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3年12月15日至2022年5月27日。2013年12月15日商标授权使用书显示申请人授权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方使用人西安丰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紫郡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紫峪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3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20日。
3、证据2中企业信息显示西安丰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紫郡置业有限公司为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证据3显示在复审期间内,西安丰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西安乾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紫薇地产”《体验》册子,提供了相应发票和带有“紫薇地产及图”标识的《体验》册子图片。西安丰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西安轻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户型单页、海报等商品,提供了相应发票。西安紫峪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西安轻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户型单页、户型册子、纸杯等商品,提供了相应发票和带有“紫薇地产及图”标识的纸杯、信封商品图片。西安紫峪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西安市高新区悦目创意服务中心制作展板、户型单页、存储单页、手提袋等商品,提供了相应发票和带有“紫薇地产及图”标识的手提袋、户型单页等商品图片。上述证据均为被授权人委托他人制作户型单页、海报、纸杯、信封、册子、展板等商品的证据。
陕西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西安丰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户型单页、户型册子等商品,并按照其客户名录进行投递,提交了收款收据。陕西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西安紫峪置业有限公司制作折页、单页等商品,并按照其客户名录进行投递,提交了收款收据。西安紫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西安丰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户型单页、海报等商品,并按照其客户名录进行投递,提交了收款收据和带有“紫薇地产及图”标识的信封、信封商品图片。上述证据未提交相应发票或银行账单予以佐证。
5、证据4中的《华商报》广告页面显示了“紫薇地产及图”标识,使用在房地产服务上。
6、证据9显示西安紫峪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西安市高新区悦目创意服务中心制作手提袋、展板等商品,提供了相应发票。西安紫峪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西安轻松印务有限公司制作手提袋、明信片等商品,提供了相应发票。西安紫郡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西安市高新区悦目创意服务中心制作海报、展板、吊旗、海报单页、户型折页、灯箱画面、地面帖、门贴、商业手册等,提供了相应发票。上述证据均为被授权人委托他人制作户型单页、海报、纸杯、信封、册子、展板等商品的证据。
7、证据5显示陕西省工商局发布的陕工商发【2015】199号通知认定申请人的“紫薇及图”商标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西安市工商局发布的市工商处发【2015】161号通知认定申请人的“紫薇及图”商标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荣誉证据未能显示复审服务。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复审期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授权使用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证明、地产合同会签单、印刷合同、物料制作委托书、发票、收款收据及印刷品照片、物料制作协议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表明商标被授权人委托西安乾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轻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高新区悦目创意服务中心制作了带有“紫薇地产及图”标识的户型单页、手提袋、海报、纸杯、展板等商品,陕西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紫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商标被授权人签订的物料制作委托书表明其委托商标被授权人制作了制作户型单页、户型册子等商品,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商标被授权人及陕西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紫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制作了带有“紫薇地产及图”标识的房地产宣传材料,包含上述材料的户型单页、手提袋、海报、纸杯、展板、户型册子等用于房地产服务,而非复审商品。报纸广告页面显示“紫薇地产及图”商标使用在房地产服务上,而非本案的复审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紫薇及图”商标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紫薇西棠客户推荐会等暖场活动及物料合同、报价表、发票及印刷品照片,紫薇·西棠项目经纪人推介会活动合同、报价表、发票及印刷品照片、户型单页、海报、纸杯、信封、展板等照片证据仅能表明申请人将其用于房地产服务,而非复审商品。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