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茗心雅舍茶业(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47962号“人生七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9134号“人生如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并无任何混淆误认发生。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3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由汉字“人生七茶”及图形组成,将其整体注册使用在“茶饮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