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9551号“东方油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普通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不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油葱”是“芦荟”的别称,进而将“油葱”与“芦荟”产生联系。即便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油葱”是“芦荟”的别称,其与指定使用商品也不具有行业关联性,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独创的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检索资料、相关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介绍和企业概貌、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东方油葱”,将其注册使用在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