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53272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毕加索PICASSO 36453272

阅读:92068 2020-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3272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017728号“毕加索”商标、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SSO”商标、第342693…

  申请人: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3272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017728号“毕加索”商标、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SSO”商标、第3426934号“毕加索及图”商标、第4819888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5210587号“毕加索”商标、第5500507号“PICASSO”商标、第10662238号“PICASSO MEN”商标、第10662248号“PICASSO LADIES”商标、第11764533A号“PICASSO”商标、第16899849号“PICASSO JEANS”商标、第27285873号“毕加索”商标、第30131592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第30904522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商标、第1776799号“毕嘉索”商标、第8567691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商标、第27285872号“PICASS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继续有效的商品为竞赛者用号码,其余商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同意申请商标在皮带扣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在2604、2605类似群组上已经具有在先注册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皮带扣商品外的发带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假发、缝纫针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绣花饰品等其余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皮带扣商品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皮带扣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发带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十四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发带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三至十一、十四至十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发、针线套装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假发、针线套装之外的发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绣花饰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毕加索PICASSO”与引证商标十二“毕加索PICASSO”、引证商标十三“PICASSO ART COLLECTION”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假发、针线套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453272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毕加索PICASSO 364532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7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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