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红芒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9169号“昌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88400号“昌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工商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天猫旗舰店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2020年5月19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二者构成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索、吊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绳索、吊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