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雅雯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4001号“摩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77066号“摩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44867号“摩打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2020年5月15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一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摩打”与引证商标一“摩打”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摩达食堂”的文字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