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世秀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7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30568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30569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审理程序中,均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男式)、皮带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享有的作品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