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时代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7429号“MAGNIFE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51014号“MAGNIF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编号为“(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8018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老花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