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63777号“云检 YUN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检 YUNJIAN及图 40063777

阅读:5669 2020-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丽市云检珠宝检测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3777号“云检 YU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0176号“云检 yunjiance…

  申请人:瑞丽市云检珠宝检测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3777号“云检 YU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0176号“云检 yunjiance及图”商标、第12720572号图形商标、第28442895号“希望晶蓝 HOPE SAPPHIRE及图”商标、第2577314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书、网站信息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云检”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云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063777号“云检 YUN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检 YUNJIAN及图 400637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7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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